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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来自于 2022年郭玉涛著《人身保险法律实务与案例评析》PDF电子书631页

2022年郭玉涛著《人身保险法律实务与案例评析》PDF电子书631页 百度网盘下载插图

 

大约20年前,我开始钻研保险法的时候,这个领域非常冷门,既没有什么书,也没有很多学者研究,专业的律师也很少,因为没有多少业务。不过现在的情况就不同了,保险法研究、保险法律业务颇有炙手可热之感。无他,盖因我国经济越来越发达,国民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生命与健康,所以保险行业发展越来越好,保险法领域也有了相当显著的发展。

我们做律师的人,研究保险法比较注重解决现实的问题,而不是刻意进行学术争辩。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会觉得保险法单成一体、会觉得保险法说不清楚、会觉得保险法如同围棋你缠我绕、会觉得保险法越学越糊涂。譬如对一个案件,我们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许会有不同的看法。看似矛盾,实际也正常。这是一个过程,研究越深入,考虑的越多,结果变化就越大,任何一个学科恐怕都是如此。

对于保险法而言,固然是商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但其本质仍然属民法之范畴,只不过保险行业的运作方式不同,使得保险法律关系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独特的民事关系、一种独特的合同关系等。因此,保险法的问题,仅仅从保险法的规定上去找法律依据,会说不清道不明,但是如果深入到民法的规定去思考,则基本上能够明白其之所以然,就应该能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已经出了四部,很多问题得以解决,但是实际上我认为原有的一些问题仍然还在一定程度存在,还有很多新出现的问题未得到解决办法。这很正常,因为保险行业的发展快于法律的配套。

所以,这本书的基本原则就是对现实中存在的真实的问题、案例进行剖析,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这本书适合那些对于保险法的基本规则、规定有所了解的读者。本书只研讨人身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对于财产保险、保险管理领域的内容,暂不涉及。

说到人身保险,就需要先进行一个小小的探讨。我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名为“人身保险合同”,但是在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条款中,确实出现了“人寿保险”字样。有人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不是一回事儿;有人认为,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或者是以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我认为这两种认识都不完全准确。因为,按照《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假如认定人寿保险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则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存在被保险人索赔的问题。

假如认定人寿保险为“以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则不存在受益人索赔的问题。当然,有人理解为,所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指受益人索赔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生存保险金,这说得通啊!那么再看《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客观现实是,除了“以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以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其他以伤残、重疾、住院医疗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甚至理财型的人身保险合同,均不存在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的情形。结合上述规则,我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就是一回事儿,至于法律为何要这么表述,那就不好理解了。对于保险法、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已经很明确的问题、基本上已经解决的问题,我们就不再阐述了。我们所讨论的,基本上是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直接规定之情形,以供业内参考。

因目的是现实的可操作性,故我们尽量以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来进行分析研判,对于国外的一些法律、理论等,只能是一种侧面的参考。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笔者见证了我国立法领域的高速发展,两年的时间内,无论是《民法典》的颁布,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更新与修订,都明显深入、加快。例如,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进行了必要修正,重新予以发布。好是很好,但是,基本上全部的现行保险产品,在准备、制作的过程中,都是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进行设计的。我们在分析保险合同纠纷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历史的因素,不能割裂前后的联系。

如果不提原来的法律规定,大家就会感到困惑;如果不提新的法律规定,大家也不可能接受。现有的判例也引用当时有效、现在被废止的法律条文,如果不提原有法律,那是说不过去的。因此,我们在文中,会使用原法律与《民法典》的相关法条对照列明的形式,以表现前后法律规定的不同与承接。文中仅代表笔者个人的想法,如果有不妥、不当之处,欢迎各位读者与笔者共同探讨。

《人身保险法律实务与案例评析》目录

第一章 投保
第一节 保险销售误导
一、被销售误导而产生的错误意思表示并不是投保人的真实保险要求
二、现实中确实存在不少保险销售误导情形
三、遭受保险销售误导的投保人往往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保险销售误导的认定
五、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
第二节 询问
一、保险人询问一般概念
二、询问的内容应该是重要事实
三、询问应设定合理的时间限度
四、询问应该是具体明确的
五、询问表或者询问内容必须向投保人展示
第三节 如实告知
一、告知义务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出现的先合同义务
二、告知义务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
三、告知义务应当考虑投保人的过错
四、投保人仅对其“明知”的情况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四节 说明义务
一、投保单应附格式保险条款
二、对合同内容的说明义务是一种被动义务
第五节 明确说明义务
一、免除保险人责任实际上是指免除保险人合同义务
二、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形式
三、将非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列入免责条款
四、间隔期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五、保险人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六、免责条款与不公平条款之区别
七、合同默示保证义务与免责条款适用
第六节 交付保险费
一、在互联网保险中,
投保人与交费人应一致
二、收取保险费意味着保险公司承保
三、关于自助保险卡的问题
第七节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一、保险合同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
二、判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的情形
三、保险人能否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四、被保险人撤销同意,
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五、限制被保险人撤销权的行为无效
第八节 保险利益
一、亲属间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
二、基于劳动关系的保险利益
三、关于保险卡的特殊问题
第九节 体检
一、体检是保险人核保内容之一
二、体检的法律影响
第十节 核保
一、核保应有特定的规则
二、核保的范围
三、核保是保险人的权利也是义务
四、核保结论只能是肯定或者否定
五、核保权利的限制
第十一节 现金价值
一、现金价值是否应在投保时说明
二、现金价值能否扣除生存金
三、现金价值能否自动垫交保险费或者自动扣换保单借款
四、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问题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内容
第一节 保险金额
一、关于多个被保险人共享保险金额的问题
二、关于多个险种共享一个保险金额的问题
三、某些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上是一个计算基数
第二节 保险期限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二、保险合同成立不一定等于生效
三、合同生效期间应该在投保时约定
第三节 不利解释
一、不利解释原则的一般规定
二、只能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三、如何具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第四节 受益人
一、受益人的确定
二、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
二、受益人变化
四、受益份额被处理
第五节 投资型保险信息披露
一、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善尽说明义务
二、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收益具有演示化特点
三、有限信息披露
第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一节 保险合同中止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前提是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中止不一定需要保险人催告
三、合同中止是自动的后果,但是减少保险金额需有事先约定
四、保险费足够交纳部分险种所需的,保险人不能拒绝收取
五、特定期限内的保险事故仍然可以得到保险金
六、保险合同复效
第二节 保险合同撤销、解除
一、保险合同应适用《民法典》
二、合同撤销、解除的一般概念
三、投保人享有合同撤销权
四、投保人撤销或者变相撤销保险合同后,不享有损害赔偿权
五、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
六、犹豫期退保是解除权而非撤销权
七、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时间限制
八、某些情形下,合同解除是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
九、解除主合同、附加合同的区别
十、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赎买权
第三节 保险金请求权转让
一、与民法规定吻合
二、转让的前提是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三、受益人只能转让自己的份额
四、哪些受益权不能转让
第四节 保险中介行为
一、关于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人)
二、保险代理关系与保险劳动合同关系不同
三、代理合同解除后的佣金支付问题
四、保险合同失效后佣金返还问题
五、对于保险公司的其他损失,保险代理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六、代理人未询问、未说明、接受如实告知,效力如何理解
七、保险营销人员代理激活保险卡
八、保险营销人员代收理赔资料
九、保险营销人员骗取投保人款项
十、保险经纪人是否具有询问、说明义务或者接受告知义务
第四章 保险事故与理赔
第一节 保险事故
一、意外事故的外来性问题
四、意外事故的可预见性问题
五、意外?疾病?很难说清楚的情形下怎么处理
六、确定保险事故范围不是免除保险责任
七、确定疾病保险事故范围不能与医学一般规则相违背
八、轻症与重症不同
第二节 理赔资料与举证责任
一、理赔资料
二、举证责任
第三节 自杀
一、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二、自杀导致伤残的情形
三、自杀但予以理赔情形中,意外保险不应予以保险理赔
第四节 公估
一、保险公估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非法获取证据
三、公估公司与保险人存在利害关系
四、可能导致保险公估报告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续保
一、续保的法律定位
二、非保证续保的产品需要特别说明
三、保证续保产品不能设定任何重新审核
四、投保人不如实告知能否导致丧失保证续保权利
五、续保应由投保人主动申请提出,除非约定自动续保
第六节 扣减
一、法律关系竞合
二、扣减条款是否属于责任免除条款
三、在明确说明义务之外的特别举证责任
四、只能对社保、公费医疗进行扣减
五、只能对已经获得的其他款项进行扣减,尚未获得的款项不能进行扣减
六、只有补偿性人身保险中才存在扣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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