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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来自于 2022新书《民事一审裁判技术研究 以事实认定技术为中心》485页PDF电子书

2022新书《民事一审裁判技术研究 以事实认定技术为中心》485页PDF电子书 百度网盘下载插图

本书是曹志勋在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经过几年积淀和深化后修订而成的,聚焦于民事诉讼一审裁判技术,特别是其中事实发现的技术问题及其背后的诉讼法理。作者在提出裁判技术这一具有基础性意义的概念之后,针对民事裁判的结构、效力、补救和法律适用技术形成基本研究框架,围绕事实发现这个核心,关注裁判说理中事实概念的不同含义、证明的不同方式、书证的真伪和证明力,以及证明责任的不同模式,尝试对具体问题进行类型化、要件化、系统化分析,借此形成重构裁判及其说理的可行进路。

就中国问题意识与比较法而言,本书体现了曹志勋博士研究的突出特色与综合优势。我一向主张,比较研究应当首先从外国法的具体民事程序技术规范中解析其所承载的制度功能和所体现的价值目标,随后确定本国民事司法程序的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最后是将这些根据中国语境所确定的中国司法制度价值目标和程序预期功能铸入中国程序技术规范之中。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外国(地区)法技术规范解构+中国法技术规范重构”的过程,但由于这一过程是以问题为指向、以价值和功能为内涵的,故由外国(地区)法技术规范解构其制度功能和价值目标时结合了具体语境,再重组中国程序技术规范时则是在中国语境下确定中国制度的价值选择与功能预设。本书对裁判技术的讨论,大量引入了德国的一手资料,也部分跟进了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英美法系的前沿文献,但书中对相关问题的讨论远不止于对外国(地区)法经验的全面准确介绍,而是发掘本土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和真实做法,结合对我国国情的整体评判,提出对外国(地区)法经验借鉴与扬弃并存的中国方案。

就法学方法论立场而言,曹志勋从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到完成再到修订出版本书的期间,正好是我国自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的过渡时期,特别是以《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的修改为标志,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任务和方法也应随研穷对象而相应转型,作书在写作中也受到这一范式变迁的深刻影响。作者努方业过独立、深刻、系统的学术研究,为现行法规范的适用和解释提供合乎

民事一审裁判技术研究--以事实认定技术为中心

我国立法目的和法律基本原理的理论诠释,并通过对现行法运行状况的持续跟踪和世界法律发展动态的准确把握,为现行法律的渐进发展提供适应社会需求和时代发展的解释方法或理论根据。尤其是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动裁判文书的全面上网,为本书进一步践行解释论方法提供了更直接和厚实的研究素材。本书无处不体现了作者的体认--无论是“从无到有”的注释法学,还是“仍需努力”的规范法学/法教义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直接目标都应当是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对规范进行合乎逻辑和法理的体系化解释,从而使漏洞得以“修补”、缺陷得以补救。甚至在此意义上,比较方法与解释论方法之间始终存在一种共生互动的关系,一如不能供给高水平的研究则很难成就高水平的教学一样,缺乏比较视野下的深入观察也很难提出有创见的解释论方案。

本书所进行的学术努力和支撑这种努力的综合实力,缘于曹志勋博士不可多得的学术背景与多方严格的学术训练。曹志勋除了在北京大学完成了本科、硕士、博士学习之外,在北大博士二年级时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支持,前往德国雷根斯堡大学,师从国际知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彼得,哥特瓦尔德教授攻读德国的博士学位,他还有幸前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王福华教授的指导下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北大本科学习期间,他博览群书;研究生就读期间,他的实体法基础达到民法学专业优秀研究生的水平,且英语水平足以作为工作语言;留德期间,他系统学习了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司法制度和法学方法论,特别是德国民法学基础和比较法方法方面的优势莫定了他在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良好基础,而他的德国导师长达数年对其博士论文从德国法到德文表达进行逐字逐句的修改更是得天独厚的赐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他赴德之前,考虑到德国法与中国法的语境迥异,同时考虑到他生长在北京这样的超一线城市和燕园书斋里,在完全不了解中国社会、没有中国问题意识的情况下,很可能在德国学习四年之后只带回一堆囫图吞枣的德国概念和制度细节,因此特意安排他先期前往湖北省武汉市驻点,在两级多家法院中深度考察和合法参与司法过程,并尽可能了解法官及当地社会青景。虽然这三个月的实地蹲点获得的经验仍是局部而单薄的,但提前储备问题意识,却使他在德国留学期间得以更有针对性地挖掘他国语境下可能部分映射我国问题与需求的价值、制度与技术规范,在浩瀚的比较法知识海洋中有效组织和管理程序法知识。这些努力成果都在本书中有所体现。

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于2014年夏季通过答辩后,曹志勋陆续发表了其中较为成形的研究成果,比如《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反思事实预决效力》,进一步整理了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思路,提升了论证的品质。随后依托博士学位论文中提及但未能展开的部分内容,近年来又发表了《文书真伪认定的中国路径》《经验法则适用的两类模式》等一些新作品。本书可以说是这两部分成果的整合。我作为曹志勋三个学位论文的指导老师和学术同人,十分欣喜看到他汲取多种营养,不断成长,学术精进,并将其思考与探索的初步成果与同行分享。期待他继续拓展和深化研究领域,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和制度发展做出更多独到的贡献。

目录

导 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范围

(一)以民事判决为代表的民事裁判

(二)以大陆法系法域为主的民事裁判

(三)第一审诉讼程序中的民事裁判

(四)当事人单一且对席的民事裁判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

(一)以中国问题为目标

(二)以规范分析为范式

(三)以比较研究为进路

五、主要内容

第一章 民事裁判技术的基础理论

一、裁判技术概念的核心内涵

二、裁判技术概念的基本外延

三、裁判技术概念的内容限定

(一)程序法中的裁判技术

(二)裁判技术的中国特色

(三)裁判技术与审理技术

四、裁判技术的价值与功能

第二章 民事裁判技术的运作环境

一、司法制度中的裁判技术

(一)司法调解

(二)法院组织

(三)司法公开

(四)涉诉信访

二、诉讼机制中的裁判技术

(一)诉讼程序不同阶段的影响

(二)程序繁简分流机制的影响

(三)程序功能分类机制的影响

第三章 民事判决书的结构与说理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础:我国法现状与比较法经验

(一)我国判决书的现有结构

(二)德日判决书的整体框架

三、事实:以本案事实替代查明事实

(一)德国判决书结构中的本案事实部分

(二)我国判决书中事实部分的功能转换

四、理由:结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一)德国判决书结构中的裁判理由部分

(二)我国判决书中理由部分的内容扩展

第四章 补正形式错误的裁判技术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补正民事判决形式错误的既有实践

三、纠正民事判决形式错误的比较经验

(一)美国对笔误及疏忽的补正

(二)大陆法系的补正裁定制度

(三)小结

四、我国民事补正裁定制度的完善可能

(一)补正裁定的适用对象

(二)补正便利与司法效率

(三)事实部分错误的补正

第五章 补充民事漏判的裁判技术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法上民事漏判的三种可能

(一)脱漏诉讼标的的情形

(二)脱漏费用事项的情形

(三)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三、我国更正民事漏判的两种模式

(一)聚焦程序违法的法定违法模式

(二)强调直接更正的实践异化模式

(三)两种漏判更正模式的理论缺陷

四、补充判决制度的诉讼法理基础

(一)补充判决与相关制度

(二)判断漏判的理论依据

(三)德日救济模式的考察

五、我国法上补充判决的制度建构

(一)补充判决可以依职权作出

(二)启动补充判决程序的期限

(三)变更上诉请求及另诉可能

(四)费用漏判补充的例外规则

六、重新认识纠错功能与错误标准

第六章 反思裁判的事实预决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二、预决效力无法得到既判力理论的支持

(一)定性:预决效力的理论意义

(二)基础:德国法上的传统观点

(三)规避:独立的中间确认之诉

(四)反驳:既判力扩张论及评价

三、预决效力不同于既判力的事实排除效

四、预决效力不同于公文书的证明力规则

第七章 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二、在先裁判可能发挥的三类影响力

(一)普遍存在的裁判理由说服力

(二)基于审级制度的事实约束力

(三)指导性案例中的“参照”效力

三、公布案例有“参照”效力的内容

(一)裁判理由与裁判要点

(二)相关法条的有限意义

四、原始案例对“参照”效力的影响

(一)法律理由部分

(二)案件事实部分

五、“参照”效力下的裁判说理义务

六、“参照”效力与德国的背离报告

第八章 民事裁判的法律适用技术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律适用中对引用规范的要求

(一)法律规范引用的一般规范

(二)法律规范引用的范围确定

三、作为法律适用方法的涵摄技术

(一)涵摄技术的意义

(二)传统法学三段论

(三)精确的逻辑表达

四、法律适用以请求权基础为中心

(一)请求权基础方法在民法上的重要意义

(二)请求权基础方法下的实体法规范引用

(三)请求权基础方法下的程序法规范引用

五、法律适用引用规范的必要程度

(一)引用规范的完整程度

(二)引用数量的详略程度

六、法律适用引用规范的规范用语

(一)立法技术上的基本差异

(二)对“依照”的实际使用

(三)对“参照”的实际使用

(四)对“适用”的不同理解

第九章 案件事实认定说理的不同维度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本案程序事实的补充说理

三、本案中要件事实的基本构成

(一)比较法上的事实构成要件

(二)适用公平责任的理论困难

四、本案中案件事实的说理焦点

(一)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

(二)相互矛盾证据的证明评价

五、对官方笔录证明力的再认识

(一)德国法中的公文书报告书证

(二)对美国路径及其考量的扬弃

(三)我国官方笔录的证明力规则

六、并行于判决事实的媒体事实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证明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

二、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的差异性

(一)两大法系共享的分析框架

(二)区分不同证明方式的标准

三、不确定法律概念中的待证事实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定性

(二)法律解释与要件事实的确定

四、直接证明方式的对象与必要

(一)直接证明对应主要事实

(二)应当承认直接证明方式

五、间接证明方式的类型与内容

(一)间接证明的三种类型

(二)三种类型的区分原因

(三)间接证明的基本特征

(四)间接证据链与证据环

第十一章 经验法则适用的两类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二、经验法则的基本原理与典型分类

(一)经验法则与表见证明

(二)经验法则的主要类型

三、经验法则的常规适用与弱化适用

(一)面向盖然性较高经验法则的常规模式

(二)面向盖然性较低经验法则的弱化模式

四、两类适用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可能

(一)常规模式:简单案件的适用方法

(二)弱化模式:以“彭宇案”案情为例示

五、实践中经验法则适用面临的困难

第十二章 公私书证真伪的判断技术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独立的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的否定

(一)事实问题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

(二)文书真伪可能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

(三)我国不必引入域外的文书真伪之诉

三、作为争点认定私文书真实性的路径

(一)相对方就文书真伪的表态

(二)证明责任分配适用规范说

(三)认定文书真伪的现实手段

四、文书形式证明力与公文书真实推定

(一)比较法上文书的证明力体系

(二)公私文书的形式证明力规则

(三)我国应明确公文书推定规则

第十三章 公文书的实质证明力推定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实质证明力推定缺乏两大法系经验的支持

(一)我国法对推定规则的基本理解

(二)大陆法系传统例外有推定规则

(三)英美法系经验不支持推定规则

三、实质证明力推定与生效裁判事实预决效力

(一)解释论上限缩预决效力的适用范围

(二)立法论上否定预决效力的理论依据

四、实质证明力推定的范围限于处分性公文书

(一)处分性公文书推定为真及其限缩解释

(二)报道性公文书原则上不应推定证明力

(三)区别于证明力推定的实体法特别规则

(四)私文书不推定为真及经验法则的适用

第十四章 证明责任裁判的模式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二、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明责任模式

(一)德日三分式证明责任模式

(二)美国二分式证明责任模式

(三)证明责任模式的背景因素

三、我国证明责任模式的现实状况

(一)学说中的证明责任模式

(二)立法中的证明责任模式

(三)司法中的证明责任模式

四、我国证明责任模式的原因分析

(一)理念:司法真实与诉讼目的

(二)程序:以二审事实标准为例

(三)移植:理论与实践间的分离

五、证明责任裁判的意义及其局限

主要结论

参考文献

博士论文后记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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